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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兰溪市卫生健康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
2021-06-23 11:16【我要纠错】

【导语】: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为加大我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县域医疗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水平,经研究决定,2021年兰溪市继续开展卫生健康人才定向培养工作。

  一、招生(招聘)对象

  2021年报考普通高校,具有兰溪市范围内户籍,立志为我市卫生健康事业服务,并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考生。

  二、承办院校及招生(招聘)计划

  

  

  三、招生方式与录取条件

  2021年卫生健康人才定向培养工作实行招生与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并轨进行。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本科均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温州医科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最低投档成绩不低于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杭州医学院、湖州师范学院最低投档成绩不低于新一段线。

  具体程序如下:

  1、填报志愿

  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考生须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按招生计划1:1.2比例,将考生名单提供给各招生高校。招生高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市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电话通知每一位考生,考生手机务必保持24小时开机。(特别提醒:由于录取工作安排,志愿填报结束后48小时内会根据高校反馈名单通知体检,考生手机号码务必填报准确、随身携带、保持24小时开机,晚上8点后禁食。)

  2、体检

  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高校提供的名单,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考生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修订后)的要求执行,另根据行业要求,色觉异常的考生,视为体检不合格。考生如对体检结果有疑义应当及时提出复检要求,否则视作放弃,复检会尽快安排且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体检合格考生,依次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兰溪人才网公示3天。

  3、签订协议

  公示无异议的,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招生计划的1:1比例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由市卫生健康局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汇总后报招生高校。因考生放弃、户籍不符、体检不合格等造成计划缺额的,按缺额计划1:1比例补提供考生名单并执行相应程序直至计划满额或确无合格生源。

  4、录取

  各招生高校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招生工作开始前,将各县(市、区)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高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5、备案

  最终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名单,由招生高校抄送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学习补助费用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的考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按本科生4.6万元/5年/人(其中,护理4年)标准给予补助。具体将在定向培养就业协议中明确。

  五、就业与待遇

  被录取的定向培养学生,按期毕业后,必须回兰溪市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工作。具体工作单位采取竞争择优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局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首次聘用期限本科为3年。服务期限至少为5年(不含规培期),同时要求本科毕业后3年内需取得医师(护理)执业资格,未取得医师(护理)执业资格的,予以解聘。临床医学、儿科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专业人员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各级政府给予学费补助的人员,规定的服务期限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满后,未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就业期,实施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六、违约责任

  1、定向培毕业后未按照协议约定到兰溪市卫健局下属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工作,或不服从单位岗位安排,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的,应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已享受的规范化培训期间的财政生活补助,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违约情形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具体违约情形认定及责任详见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同时,3年内不得报考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考试。

  2、定向培养生若未按期毕业,在校期间,受刑事处罚及党纪、政纪、校纪处分的取消录用资格。

  七、其他事项

  1、填报志愿时间:详见浙江教育考试网。

  2、此次卫生健康人才定向培养招生与招聘并轨,就业分配同时直接纳入事业编制。如有新的政策变化,按新政策执行。

  3、体检、签订就业协议等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4、未录取者不影响当年考生正常的招生与录取。

  本公告由兰溪市卫健局和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88887526(卫健局人事科)、88891752(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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