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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兰溪市幼儿园招生政策
2021-06-04 09:09【我要纠错】

【导语】:为规范幼儿园招生秩序,保障适龄儿童享受优质学前教育,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等国家、省市有关幼儿园招生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2021年兰溪市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公办幼儿园招生计划

  

  

  招生对象

  辖区内年满3周岁(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城区公办幼儿园生源分类

  按新生户籍和父母(监护人)的独立固定住宅房产(100%产权)等情况分为A、B、C、D类生源。户籍、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取得时间须为开始报名的前一天。

  A类生源:属户房一致。情况一,新生户籍、父母(新生本人)房产均在幼儿园学区范围内;情况二,新生户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信息在幼儿园学区内的(但新生本人及父母必须无房产,否则不予认定);情况三,符合我市公办幼儿园入学优待政策的适龄儿童。

  B类生源:属有户无房。新生户籍在幼儿园学区范围内,但新生父母(新生本人)无房产。

  C类生源:属户房分离或有房无户。新生户籍不在幼儿园学区内,新生父母(新生本人)房产在幼儿园学区范围内。

  D类生源:政策性安置及外来务工子女等。新生户籍、父母(监护人)房产均不在幼儿园学区的相关幼儿。

  报名办法

  报名时间:全市公办幼儿园统一报名时间:6月15日至6月16日(报名不分先后)。

  报名方式:采用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的网上招生录取平台报名方式,具体操作方法请关注兰溪教育微信公众号近期推文。

  特别说明:新生报名所填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完整无误。报名系统会通过大数据库核验新生户籍、房产以及关系等信息。核验中发现提交信息不完整的,报名系统会适时反馈,家长需按提示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补报确认;发现提供虚假信息的,立即停止录取程序。新生同时符合两所及以上幼儿园生源类别条件的,只能选择一所幼儿园报名。

  招生办法

  (一)兰溪城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办法

  学区划分:具体见《兰溪市2021年城区公办幼儿园招生计划表》。

  材料准备:

  A类:①新生户籍簿;②新生父母不动产权证(房产证);

  B类:①新生户籍簿;

  C类:①新生户籍簿;②新生父母不动产权证(房产证); 

  D类:①新生户籍簿;②新生父母一方(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本或身份证

  注:如新生户籍与父母(监护人)不在同一本户籍簿内,还须提供新生出生证或防疫接种卡。

  关于提供房产等材料具体说明:

  1.父母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已办好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原件。

  2.父母(监护人)已经购买商品房房产,但不动产权证尚未办理的:属一次性付款购买的,提供购房合同、银行缴款记录单、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属按揭贷款购买的,提供购房合同、按揭贷款合同、购房首付款发票原件、银行按揭还款记录清单。

  3.对符合国家、省市和我市有关优待政策规定的儿童入园须将相关信息材料交市教育局学前教育科,由市教育局提请相关部门审核后,依据上级及本市有关政策统筹安排入园。

  4.适龄特殊儿童入学。各幼儿园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坚持正常集体活动的适龄残疾儿童提供随班就读机会。

  录取办法:

  1.按相关部门核查后的信息,根据招生计划按ABCD生源排序分批先后录取:如前一批幼儿录取结束后还有空余学位的,再录取下一批幼儿。如前一批幼儿录取结束后无空余学位,下一批幼儿不予录取。

  2.同一批次幼儿根据出生年月按年龄从大到小依次录取。

  3.录取通知:按相关部门核查后的信息确定录取结果后由各幼儿园以短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家长领取《录取通知书》。各幼儿园领取录取通知书时间统一为7月初(暂定)。

  (二)乡镇(街道)公办中心幼儿园招生办法

  乡镇(街道)幼儿园招生工作以乡镇(街道)为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参照城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办法,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尽可能满足本辖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园,以及符合条件的新居民随迁子女入园。

  对未被录取或虽符合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登记的新生,由各乡镇(街道)协调统筹安排。

  (三)民办幼儿园招生事宜

  经审批合格的各民办幼儿园按统一规定实行自主招生,招生时间6月17日至6月18日,不得违规招生,确保平稳有序,具体招生办法各幼儿园发布招生公告。

  录取新生必须在9月份开学前取得《儿童健康卡》(健康卡建立有效时间为4月份以后,届时请家长根据各幼儿园通知的体检时间,及时带孩子去市妇幼保健院或当地卫生院预约检查),体检合格方可入园。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各幼儿园要充分认识适龄儿童入园工作的重要性,须专门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相关收费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与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收取咨询报名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任何幼儿园不得收取与就读挂钩的赞助费、借读费等。

  (三)强化学籍班额管理。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9〕245号)要求,做好新生入园学籍管理工作,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不予登记学籍。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额均衡编班,全园平均班额不超过30人。

  (四)加强招生工作监管。为加强招生工作监管,建立完善幼儿园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坚决纠正和查处招生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幼儿园招生投诉电话:0579-888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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