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高质量发展和国家未来,兰溪市人社局聚焦青年求职创业,精心梳理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快来看看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政策清单,查找你适配的补贴政策。
一、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小微企业。
申请条件: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不含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至机关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不得享受此项政策。
补贴标准:按补贴对象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三费之和计算。
补贴期限:自补贴对象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首月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中,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予补贴。补贴对象为高校毕业生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早于其毕业时间的,不予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补贴标准: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补贴期限: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大学生实习基地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2020年1月1日(含)起,被认定为兰溪市大学生实习基地的企业,每实习年度引进5名以上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职、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在校生),且每名实习生来实习1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实习补贴,实习期间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1500 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 1000 元;本科生每人每月补贴 800 元;其他实习生每人每月补贴 600元。
其他相关规定、标准和经办流程参照金人社发〔2018〕98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四、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补贴标准:按每月350元(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按每月300元)标准。
补贴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
申请条件:
1. 补贴对象在兰溪市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 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合伙企业负责人;
3. 近三年内注册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4. 在兰溪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由其创办的经营实体为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5. “初次创办”是指第一次领取营业证照,在外地办理过或者注销过营业执照以及转让过户的,不予补贴。
补贴标准和期限:一次性10000元。正常经营期间在其他用人单位参保的,不予补贴。
六、一次性租房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
1. 补贴对象在兰溪市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 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合伙企业负责人;
3. 近三年内注册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满6个月或在孵化基地创业满6个月;
4. 在兰溪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由其创办的经营实体为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5. “初次创办”是指第一次领取营业证照,在外地办理过或者注销过营业执照以及转让过户的,不予补贴。
补贴标准:一次性6000元。正常经营期间在其他用人单位参保的,不予补贴。
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
申请条件:
1. 补贴对象在兰溪市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 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合伙企业负责人;
3. 注册营业执照时间在近三年内;
4. 带动3人以上就业(不含补贴对象),且以创办的经营实体为其依法同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
5. “初次创办”是指第一次领取营业证照,在外地办理过或者注销过营业执照以及转让过户的,不予补贴。
补贴标准:每年2000元。在带动3人就业基础上,每多带动1人并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再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自符合条件并享受补贴的首月起,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内,补贴对象带动符合补贴条件人数不足3人的,不予补贴。
八、创业培训补贴
申请对象:兰溪市范围内技职院校在校生、常住劳动者以及毕业五年内在本市实现创业的外地高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
1. 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期满;
2. 参加考试考核并合格的,发放《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补贴标准和期限:每人500元(一年内在本市实现创业的再补贴700元)、已在本市创业人员(仅限近三年内在兰溪初次创业)按1200元标准给予补贴。“初次创办”是指第一次领取营业证照,在外地办理过或者注销过营业执照以及转让过户的,不予补贴。
九、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申请对象:在毕业学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
申请条件:
1. 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 孤儿;
3. 持证残疾人;
4. 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 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6. 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补贴标准和期限: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为3000元/人。
十、大学生从事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创业补贴
申请对象:在校大学生、毕业五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近三年内在我市初次创办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正常经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与一次性创业补贴、农业农村局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补贴标准及期限: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连续3年。补贴期间企业需正常经营。
十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劳动者。
申请条件:
1. 在我市初次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且登记注册3年以内,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企业负责人。“初次创办”是指第一次领取营业证照,在外地办理过或者注销过营业执照以及转让过户的,不予补贴。
2.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款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其他未清偿贷款。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在未清偿其他类贷款的情况下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贷款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或贷款次数总计不超过3次。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借款人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贷款期限最晚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天。
十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贴息对象: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
申请条件:
1. 在借款期间应保持其所创办的经营实体持续正常经营;
2. 在借款期间不能出现在其他企业参保情况;
3. 及时缴纳利息并按期足额归还贷款的。对不符合条件的月份不予贴息。
贴息方式:贴息实行“先付后贴”、一贷一贴的办法,借款对象应在归还贷款本息后尽早申请贴息。逾期利息、罚息不予贴息。
贴息比例:对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的贴息,贴息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贴息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对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的借款对象,贴息次数不超过3次。
十三、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对象:
1. 近三年内注册的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人数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重点人群范围: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
贷款额度:可按招用重点人群人数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贷款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或贷款次数总计不超过3次。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营业执照的有效期。
十四、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贴息对象: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
申请条件:
1. 在借款期间应始终保持招用重点人群人数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企业达10%)以上;
2. 持续为招用的重点人群以小微企业的名义缴纳社会保险费;
3. 及时缴纳利息并按期足额归还贷款。对不符合条件的月份不予贴息;
4. 重点人群范围: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
贴息方式:贴息实行“先付后贴”、一贷一贴的办法,借款对象应在归还贷款本息后尽早申请贴息。逾期利息、罚息不予贴息。
贴息比例: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
贴息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对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的借款对象,贴息次数不超过3次。
十五、行知英才实习实训补助
政策内容:行知学院学生在兰溪完成实习实训2个月及以上的,给予学生1000元/人的实习实训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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