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东阳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东人社〔2022〕43号),人才租房补助对对2022年1月1日(含)以后新全职引进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博士、硕士、“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给予每月1000元、800元、600元补助;在线通过“智汇东阳人才奖补系统”申报。
政策来源:东阳市人才网
政策链接:关于印发《东阳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一、人才租房补助政策内容:
1. 对2022年1月1日(含)以后新全职引进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博士、硕士、“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我市无家庭住房并租房居住,分别给予每月1000元、800元、600元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
2. 对2022年1月1日(含)以后新全职引进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本科、专科毕业生,与我市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高校、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我市无家庭住房并租房居住,分别给予每月500元、400元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
3. 对2022年1月1日(含)以后新全职引进和我市新自主培育的高级技师、技师,与我市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高校、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我市无家庭住房并租房居住,分别给予每月800元、400元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
4. 对2022年1月1日(含)以后在东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到我市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高校、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新全职工作并在我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按新全职引进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租房补助标准给予租房补助。
5. 对2022年1月1日(含)以后我市全职工作人员脱产攻读全日制博士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博士毕业后2年内回我市全职工作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认定标准为在其年满40周岁当月(含)以前回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年满周岁当月按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出生年月确定],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按新全职引进全日制博士毕业生租房补助标准给予租房补助。
6.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才按照在我市租房时的人才层级确定人才租房补助标准,以自然年度为单位申报,实际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费。
7. 人才租房补助与人才购房券不能同时享受,已享受过人才公寓购租、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再享受人才租房补助。
二、东阳市人才租房补助事项办理流程
1. 在线申报:申请人通过人才奖补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以下申请材料的电子版或扫描件(JPG、PDF等格式):【智汇东阳人才奖补系统入口:请点击此处进入】https://rcxz.rlsbj.dongyang.gov.cn:5443/wssb/login_wb
①申请人的社保卡;
②申请人配偶、子女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③申请人的户口簿;
④结婚证、离婚证;
⑤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⑥申请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学位认证书;
⑦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人为法人代表的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⑧补助申请阶段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⑨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及税务部门正式发票;
⑩其它相关材料。
2. 单位审核: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在线打印《东阳市人才租房补助申请表》,经申请人签名、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盖章后重新上传。
3. 初审:市人才服务和人事考试中心对申请材料、资格进行初审。
4. 复审: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复审,联审通过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5. 补助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会同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附件1. 东阳市人才租房补助事项办理流程
附件2. 东阳市人才租房补助申请表
附件下载:东阳市人才租房补助申请表(在公告原文中可下载申请附件)
三、其他事项(人才购(租)房补助)
1. 2018年6月25日以前引进人才的安家津贴仍按《中共东阳市委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智力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80号)、《中共东阳市委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智力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3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2023年度起不再发放。2018年6月25日(含)以后新引进的人才,不享受安家津贴政策。
2. 2018年6月25日(含)以后至2022年1月1日以前新全职引进和我市新自主培育人才在2022年1月1日之前购买我市家庭首套商品住房或无家庭住房租房居住,在符合《中共东阳市委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服务赶超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8〕28号)、《中共东阳市委东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服务赶超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东委发〔2020〕11号)、《东阳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东人社〔2022〕11号)的相关规定并与本细则不冲突的前提下,按原申请条件、标准执行。
3. 符合《中共东阳市委东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创新强市首位战略服务打造新时代强市名城的意见〉的通知》(东委发〔2022〕18号)的相关规定享受购房券的人才,在本细则制定出台前已获得人才购房券实际补助的按原申请条件、标准执行,已领取《东阳市人才购房券》但未获得实际补助的,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换取新的《东阳市人才购房券》、领券时间按照换取前《东阳市人才购房券》的领券时间计算,其中已在我市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的可根据人才意愿选择按原申请条件、标准执行。
4. 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按照《东阳市重点人才目录(2022年修订版)》认定。
5. 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自2017年起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在同等情况下可享受全日制研究生相同的人才购(租)房补助政策待遇。“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按照人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时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双一流”高校认定。2017年9月20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号)公布前毕业的985、211高校本科毕业生可按“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标准享受人才购(租)房补助。
6. 在我市全职工作和自主培育的人才应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年限按照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等进行认定,在我市范围内更换单位符合条件的可累计计算工作年限。人才相应职业职称技能证书须由浙江省有关部门核发,浙江省外调入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证书须经浙江省有关部门确认。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享受人才购(租)房补助政策的人才,应当留存工资单、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购房款转账记录等资料备查。
7. 申请人(家庭)和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对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人才购(租)房补助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弄虚作假人员、单位的信用档案,同时收回相应款项和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由申请人(家庭)承担追回相应款项的全部费用。
8. 家庭首套商品住房中的家庭成员包括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法定认可的未成年养子女)。对符合条件并已申请获得《东阳市人才购房券》的人才在我市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后,在申请人才购房券兑现时因结婚原因导致其婚前购买的住房为非家庭首套商品住房,仍按婚前情况认定为家庭首套商品住房,夫妻双方同时出现上述情况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9. 商品住房交易房价畸高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委托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的房价作为实际房价,评估的费用由市财政局给予保障。申请人在领取人才租房补助后再申请人才购房券,须在其人才购房券兑现时扣减已享受的人才租房补助。
1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人才购(租)房补助政策:①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未在我市重新就业;②触犯刑律,追究刑事责任还在执行期;③已办理退休、退职、病退;④申请人或其配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1. 公务员(不含聘任制公务员、在职高层次人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含在职高层次人才)、事业编制人员(不含高校院所、公立医院、公办学校的事业编制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不含在职高层次人才)不享受我市人才购(租)房补助政策待遇。省部属单位在我市全职工作人员,在同等情况下可享受同城人才购(租)房补助政策待遇。
12. 本细则与我市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以及同一人才符合多个人才购(租)房补助或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人才购(租)房补助,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人才,不再享受人才购(租)房补助政策。申请享受人才购房券补助的商品住房产权由非夫妻关系多人持有的,不享受人才购房券补助政策。
13.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明确规定执行,有特殊情况的由市人力社保局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议认定。
14.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的涉及本细则的条款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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