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相关规定,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
回答: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前款规定的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政策链接:《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金华本地宝】,关注后对话框回复【居住证】获金华居住证办理入口/流程,进度查询/使用、过期签注/常见答疑、办理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