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兰溪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档,照料护理费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兰溪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档,照料护理费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
集中供养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调整为: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808元/月/人
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04元/月/人
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52元/月/人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26元/月/人
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按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的50%确定,调整为: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04元/月/人
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52元/月/人
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226元/月/人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113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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