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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购房财政补贴申领办法
第一条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金华市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37号)有关购房财政补贴(以下简称补贴)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购房补贴的商品房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房地产企业在金华市区(包括婺城区、金东区,下同)范围内开发的商品住房,不包括单位统一建造的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二)购房人直接向房地产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
(三)在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4月26日期间签订购买合同并办理备案;
第三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人按合同成交额的1%给予补贴,合同成交额以市地税局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准。
第四条 为方便购房人申领补贴,在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办税大厅(中山路18号二楼)设立受理窗口,购房人在缴纳契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可到窗口填报《市区购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附件1),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有效银行卡(存折)、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原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办理申领补贴手续。
第五条 补贴申领日期截止2020年4月26日,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
第六条 专窗经办人员受理、对资料进行初审后,将受理的相关资料汇总成册,制作《市区购房财政补贴发放审核汇总表》(附件2),在5个工作日内由市地税局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资料,送市财政局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按照规定的拨款程序,将补贴款拨付到位。
第七条 申请补贴的购房人必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经核查属实的,追回已拨付的补贴款,列入个人信用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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