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磐政〔2016〕121号)文件精神,现就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以下简称商品房)购房财政补助,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商品住房的标准,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指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的,房屋规划用途为住房的新建商品房(不含二手房)。
(二)购房时间、购房面积及购房合同价款等信息以县房管处商品房预售及合同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内容为准。
(三)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网上签约备案的商品住房,通过退房再重新签约备案的(包括同一家庭内其他人员换名购买),不享受购房财政补助政策。
(四)乡镇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是指在乡镇机关、学校、卫生院、机关单位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派驻乡镇机构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在编在岗人员。
(五)对同时符合多项补助条件的人员,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补助。高层次人才、高校本科毕业生可享受的购房财政补助不超过购房合同价款的50%。
(五)买受人享受购房补助后,由于特殊原因确需退房的,需全额退还购房补贴。县房管处凭退款证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手续。
(六)高层次人才、高校本科毕业生在购房财政补助政策执行期间,有转让、赠与、析产等房产过户行为的,不享受购房财政补贴政策。
(七)买受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财政补贴,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购房补助审核发放过程中,如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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