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凡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条件的人员,在磐安县范围内购置新建商品房可享受购房财政补助。
1.高层次人才、高校本科毕业生、乡镇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
高层次人才的购房补助分十年平均拨付,县人力社保局做好人才在磐服务年限的验核、认定;高校本科毕业生、乡镇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的购房补助分五年平均拨付。
县财政局根据部门审核认定意见在年末将补助资金划转至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提供的银行存折(卡)账号。
2.异地搬迁安置农户
①在安文老城区购房的,拆除原有全部房屋且占地面积在72平方米及以上,人均补助8万元;拆除原有全部房屋且占地面积在72平方米以下,人均补助7万元。
②在县内其它区域购房的,农户拆除原有全部房屋且占地面积在72平方米及以上,人均补助6万元;拆除原有全部房屋且占地面积在72平方米以下,人均补助5万元。
③因特殊原因不能拆除原有房屋,在作出放弃新的宅基地审批承诺的,人均补助1.1万元。
对以上异地搬迁农户的购房补助不超过购房合同价款的50%。按县级报账制办法,由乡镇财政总会计凭支付原始凭证到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办理报账手续。
3.其他社会人员
县财政局根据部门审核认定情况将补助资金划转至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提供的银行存折(卡)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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