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对2020年1月1日(含)起,从市外引进,与我市非公企业(含民营非企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保半年以上,且仍在参保的,工作期间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下列人才,一次性发放人才购房补助。
(一)享受范围及标准
对2020年1月1日(含)起,从市外引进,与我市非公企业(含民营非企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保半年以上,且仍在参保的,工作期间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下列人才,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发放人才购房补助:
1.国内外顶尖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按购房合同总价的60%给予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
2.国家级领军人才,按购房合同总价的50%给予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
3.省级领军人才,按购房合同总价的40%给予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才,按购房合同总价的40%给予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全日制硕士或副高级职称人才,一次性给予20万元购房补助;
6.全日制“双一流”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10万元购房补助。
(二)个人符合多项条件的、夫妻双方均符合保障条件且申报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三)本细则所指的购房时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买存量住房的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准。
(四)2020年6月11日(含)后,我市非公企业(含民营非企业单位)新晋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入选省级及以上领军人才的,可按购房时所属人才类别参照执行。
(五)人才购房补助发放和人才公寓购租、人才租房补助等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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