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低保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
办理材料
1、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2、在职职工要有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
3、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要有原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助性收入证明;
4、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残疾人需出具《残疾证》;
5、城镇居民有住房的需出具《房产证》;
6、家庭有赡(扶、抚)养关系的要提供赡(扶、抚)养协议或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温馨提示:家庭及直系供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一方附带另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供附带方户口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的未在当地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浙里办或者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
(二)核实: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收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委托申请人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公布申请人名单,征求群众意见。申请人名单的公示期为7日。
(三)发证: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核定救助金额,填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证》并长期公示。
办理地址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浙里办或者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3个月左右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