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各街道城市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家庭成员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同住一处并在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以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共同居住3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户申请:(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2)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或子女)同住的。
2、现住房条件:3人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住房面积低于48平方米。
3、经济条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标准。
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如附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独生子女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申请审核材料;
(4)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
申请流程
(一)申请
1、确定申请人。
2、向市住房保障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3、受理。
(二)认定
1、产权审核。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产权审核意见。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2、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3、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核发准购证。
经公示有异议的,经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购买
1、对于已领取准购证的家庭,即进入轮候期,按照批准的面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购买。
2、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采用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顺序。
3、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准购资格,原准购证作废。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址
金华市住房保障管理处: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5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F16、F17窗口
0579-82377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