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各街道城市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市区常住居民户口3周年以上,家庭其他成员迁入户籍并共同居住时间不少于2周年。
家庭成员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同住一处并在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以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共同居住3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户申请:(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2)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或子女)同住的。
2、现住房条件:3人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住房面积低于45平方米。
3、经济条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
申请材料
受理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供的如下材料进行核对:
(1)《金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如附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申请审批材料;
(4)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5)享受优抚待遇的相关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
申请流程
(一)受理、初审
1、确定申请人。
2、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3、受理。
4、初审。
(二)家庭收入审核
(三)家庭产权审核
(四)公示
(五)登记
(六)轮候
申请地址
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向申请人提供有关申请审批表。每月1—10日为集中受理时间。
现住房面积核定
下列房产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私有房产(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部分);
2、五年内(受理之日止,下同)已过户的自有房产;
3、待入住的期房(含拆迁安置房);
4、五年内因拆迁领取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房产;
5、五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房产面积;
6、已批建集体宅基地的房产面积;
7、其他房产面积。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五年内因意外事故、危重病人、伤残军人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无居住房屋的,经核查认定后其原房产面积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